合作社法規盈餘分配

如.果盈餘未提撥、未分配的話,要加徵10%.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從今(民107)年開始的.未分配盈餘改課徵5%。合作社法第3條之1規定,合作社的.經營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, ...,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,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,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、監事、事務 ...,三、保留盈餘(或累積虧損)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,包括法定盈餘公積、特別盈餘...

攸關合作社財務、稅務改進之淺見

如. 果盈餘未提撥、未分配的話,要加徵10%.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從今(民107)年開始的. 未分配盈餘改課徵5%。 合作社法第3 條之1 規定,合作社的. 經營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, ...

法規內容

合作社自辦理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,依合作社法第23 條第1 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 條第4 款規定,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、監事、事務 ...

第12 條 -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

三、保留盈餘(或累積虧損)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,包括法定盈餘公積、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(或待彌補虧損)等。 (一)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 ...

信用合作社法-編章節條文

信用合作社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,其餘額再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:. 一、提列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法定盈餘公積。 二、分配社股股息,但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得分配。

信用合作社法§23

條文內容 · 一、提列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法定盈餘公積。 · 二、分配社股股息,但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得分配。 · 三、依前二款分配後之餘額提列百分之五為公益金。 · 四、提列理事及 ...

合作社法

十一、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。 十二、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。 十三、社員及準 ... ﹝1﹞ 合作社盈餘,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,其餘額之分配,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 ...

合作社公積金及公益金

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,其餘額在依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,其中分配社股股息列在第二順位,無百分比之規定。 公積金, 1.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,提10%以上為公積金。(法23).

監事、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。

2019年11月4日 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合作社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,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,按其章程由當 ...

合作社理監事酬勞金自107年度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 ...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財政部近日核釋合作社明(109)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,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,按其 ...